2028年8 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(以较晚者为准),投放市场的包装应标有统一的标签,其中包含有关其材料成分的信息,并以象形图为基础,以方便消费者对包装分类。
2029年2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0个月(以较晚时间为准),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包装应带有标签,以告知消费者该包装可重复使用。
2028年8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(以较晚者为准),投放市场的贴有再生材料含量标签的塑料包装,其标签应符合实施法案。
以上所述的截止日期之前在欧盟制造或进口的包装,可以在标签要求生效之日起3年内继续在市场上销售。